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家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
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家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戴家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於114年2月26
日至3月6間經上訴人收受而合法送達,上訴人於114年3月6
日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書,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
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