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4670號
TCDM,113,易,4670,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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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6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鵬全


RUMBLE DAVID NELSON(冷大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4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鵬全、被告RUMBLE DAVID NELSON
加拿大籍、中文名:冷大衛)2人於民國113年6月25日12時
許,因故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發生爭執,竟各基於傷
害之犯意,被告蘇鵬全用腳踢被告冷大衛,並徒手及持雨傘
攻擊被告冷大衛,使被告冷大衛受有上臂擦傷、左前臂多處
挫傷、右手第二指撕裂傷、雙側頸部擦傷、左前臂擦傷、右
上臂瘀青等傷害;被告冷大衛則徒手及持雨傘攻擊被告蘇鵬
全,致被告蘇鵬全受有左手肘左小腿擦傷、右側五指及手掌
擦傷、右手肘挫傷、前胸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蘇鵬全、冷
大衛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 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被告蘇鵬全、冷大衛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均係涉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然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蘇鵬全、冷大衛已調解成立,並
均於114年4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4年4月25日調解
筆錄、同日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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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