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4339號
TCDM,113,易,4339,202504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
599、2600、2601、2602、2603、2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志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
之犯罪手法,竊取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劉文義等人所有之財物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
意,利用其竊得之告訴人周碧霞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具
有電子錢包(悠遊卡)功能,在受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悠遊卡公司)委託可辦理加值之特約商店小額消費時,無需
核對持卡人身分,亦無庸簽名,即可於餘額不足支付該次消
費時自動由金融卡額度中儲存金錢價值至電子錢包之機制(
即自動加值),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以冒用該信用卡
持卡人身分,經由特約商店之悠遊卡收費設備感應自動加值
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該信用卡之電子錢包內之不正方法,獲
得增加該信用卡電子錢包內儲存金錢價值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隨即在店內刷卡消費詐取財物。嗣經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劉
文義等人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分別經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第339條之1
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
案被告劉志和業於民國114年4月20日死亡,此有被告之臺灣
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等件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犯罪手法 取得財物(新臺幣) 案號 1 113年1月6日17時9分 臺中市○○區○○○街00號劉文義住處 劉文義 (提告) 由未上鎖之大門侵入劉文義住處,徒手竊取客廳之包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 3000元、小皮夾1個、汽、機車駕照、信用卡、身分證、健保卡、全聯儲值卡、悠遊卡各1張、蘋果手機1支),得手後逃逸。 包包1個(內有現金 3000元、小皮夾1個、汽、機車駕照、信用卡、身分證、健保卡、全聯儲值卡、悠遊卡各1張、蘋果手機1支。 113年度偵字第29940號、偵緝字第2600號 2 113年1月23日3時1分 臺中市○○區○○○街00號劉信吉居所 劉信吉 (提告) 由未上鎖之大門侵入劉信吉居所,徒手竊取冰箱內之鵝肉半隻、香腸、臘肉、粉腸、屋內之機車鑰匙(總價值約1500元),得手後逃逸。 鵝肉半隻、香腸、臘肉、粉腸、屋內之機車鑰匙(總價值約1500元)。 同上 3 113年1月24日3時57分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陳詩函居處 陳詩函 (提告) 由未上鎖之後門侵入陳詩函居處,徒手竊取客廳架上零錢盒內之現金 400元、零錢筒內現金2000元、藍色皮夾1個(內有現金5220元、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2張、提款卡3張,得手後逃逸。 現金 400元、零錢筒內現金2000元、藍色皮夾1個(內有現金5220元、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2張、提款卡3張)。 113年度偵字第28760號、偵緝字第2599號 4 113年2月12日4時23分 臺中市○○區○○路00號陳美香越南商店謝明森之居所 陳美香謝明森(均未提告) 由未上鎖之後門侵入陳美香越南商店,徒手竊取陳美香包包內之現金300元、櫃台內零錢箱內現金1000元,侵入謝明森之居所,徒手竊取謝明森放在床邊之黑色側背包1個(內有現金1700元、皮夾內現金1000元、居留證、健保卡、第一銀行金融卡各1張),得手後逃逸。 現金4000元、黑色側背包、皮夾各1個、居留證、健保卡、第一銀行金融卡各1張。 113年度偵字第29940號、偵緝字第2600號 5 113年2月26日13時0分 臺中市○○區○○○街00號劉信吉住處 劉信吉 (提告竊盜、侵入住宅) 以不詳方式侵入劉信吉住處,徒手竊取存錢筒1個(內有現金約2萬元,得手後逃逸。 存錢筒1個、現金約2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48150號、偵緝字第2604號 6 113年3月26日2時13分 臺中市○○區○○○街00號劉信吉住處 劉信吉 (提告竊盜、侵入住宅) 攀牆侵入劉信吉住處之庭院,自窗外探頭物色財物而未遂。 無 同上 7 113年4月18日1時30分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曹永昇、周碧霞住處 曹永昇、周碧霞(均提告) 破壞紗窗後爬窗侵入曹永昇、周碧霞住處,竊取周碧霞放在皮包內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1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1張 113年度偵字第45977號、第42888號、偵緝字第2602號、第2603號 8 113年5月16日3時2分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曾豐伯住處 曾豐伯 (提告) 由未上鎖之大門侵入曾豐伯住處,徒手竊取客廳抽屜內之皮包1個(內有現金5000元、身分證、汽車駕照、悠遊卡各1張)、其妻之皮夾1個(內有現金4000元、機車、大門鑰匙約4支),得手後逃逸。 皮包、皮夾各1個、現金9000元、身分證、汽車駕照、悠遊卡各1張、機車、大門鑰匙約4支。 113年度偵字第39256號、偵緝字第2601號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自動加值金額 1 113年4月21日5時9分 臺中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太平永益店 500元 2 113年4月21日22時7分 同上 500元 3 113年4月21日22時10分 同上 500元 4 113年4月24日22時32分 同上 500元 5 113年4月25日16時32分 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精美門市 500元 6 113年4月27日3時47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精中門市 500元 7 113年4月27日3時53分 同上 500元 8 113年4月27日4時2分 臺中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太平永益店 500元 9 113年4月27日16時38分 某統一超商 1000元(500元2次) 10 113年4月29日4時31分 同上 5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