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831號
TCDM,113,單禁沒,831,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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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羽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8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6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羽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18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18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
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
信屬實。
 ㈡參以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係警方於民國112年2月16日上午8
時20分許,對被告駕駛之自小客車執行搜索,並於被告所有
之隨身包包內扣得,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毒偵卷第69至73頁)附卷可稽;⒉該扣案物殘留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
鑑字第1120300174號鑑驗書1份(見毒偵卷第113頁)附卷可
稽;⒊被告於112年2月16日上午9時44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
時內某時,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經本院
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31號裁定認定在案,基此,堪認上開扣
案物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而該扣案
物既難與其內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自應
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從而,聲請人聲
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檢驗結果 說明 1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毒偵卷第195、203頁)。 ⒉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300174號鑑驗書(毒偵卷第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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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