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3年度,61號
TCDM,113,原訴,61,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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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家塏


林宥任(原名林群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7205、32347號),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
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家塏林宥任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戴家塏林宥任(下稱被告2人)就本院1
14年2月27日113年度原訴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其等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等語,
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
2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
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本院應以裁定駁回;若已提出上訴理由,然所提非屬
具體理由者,則第二審法院得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
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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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