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富
選任辯護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0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即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無罪。
犯罪事實
一、乙○○知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栽種,竟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
而栽種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同年4月2日向蝦
皮賣家「k87eeiu_5q」、「ss071062」陸續購得不詳數量之
火麻種子,於取貨後之112年5月10日起在其位在臺中市○○區
○○○街000巷0號住處3樓,以將前開種子浸泡至水盆內,待其
發芽後再移置培養盆加以澆水、施肥、日照等方式而種植大
麻。嗣乙○○於112年7月11日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420福利
社」內刊登販賣大麻植株之廣告,引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負責網路巡查警員注意,雙方達成以新臺幣(下同)
5,000元之對價購買大麻植株1株之合意,乙○○遂於112年7月
11日下午1時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欲交易上開大
麻植株,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後於其
上開住處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層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本
院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
供述證據具證據能力。
㈡至卷內所存經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核與本件待
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經由網路購買不詳數量之火麻
種子,並於上開時間、地點栽種第二級毒品大麻,惟否認有
何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犯行,並辯稱:其係栽種
火麻仁,主觀上並無栽種大麻之犯意,且其亦無製造第二級
毒品之意圖,其販賣大麻植株並非第二級毒品等語;辯護人
辯護意旨:被告主觀上係認其栽種火麻仁,而非大麻,其栽
種目的係出於興趣、好奇及作為飼養鸚鵡之飼料,並無製造
毒品意圖,且其係販賣大麻活株,僅為第二級毒品原料,尚
不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等語。
㈠被告於112年1月30日、同年4月2日先後向蝦皮賣家「k87eeiu
_5q」、「ss071062」購得不詳數量之火麻種子,於取貨後
之112年5月10日起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3
樓,以將前開種子浸泡至水盆內,待其發芽後再移置培養盆
加以澆水、施肥、日照等方式照料而種植大麻;嗣因與佯裝
買家之網路巡邏警員交易其所種植之大麻植株,而於112年7
月11日下午1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之物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上開扣案物在卷可憑,並
有附表三所示之證據附卷足考,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附
表二編號8、10、14所示之大麻植株93株,經檢視葉片外觀
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10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乙情,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3日航
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考(見偵24963號卷第
45頁),足認扣案之植株確係大麻植株無訛,是上開事實,
首堪認定。
㈡被告主觀上確有栽種大麻之犯意:
⒈查俗稱之火麻子於進口之際,進口商即遵循海關進口稅則之
相關規定,將大麻種子經過處理使之不具發芽活性,處理之
方法包括:去殼、炮製、放射線照射等,與被告所栽種者可
發芽、培養種苗、成株者迴然有別。況被告刻意在蝦皮網站
上購買註明「火麻 線麻 胡麻種子 超高發芽率」,且購
買前甚至向賣家詢問「你好還有火麻種子嗎」、「是可以發
芽長大的嗎我不是要吃的」、「種子都沒發芽耶過一個月了
」、「希望我再等看看有好結果」、「發芽了」、「之前有
誤會真的很抱歉」等語,亦有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傷有線公司
台灣分公司112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411037S號函檢
附之對話訊息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17-25頁),顯見被告
購買上開種子即係期待發芽,且非供餵食鸚鵡之用,況倘被
告果認所購買火麻種子係鸚鵡飼料,其大可逕向鳥類飼料店
購買種子作為飼料即可,然被告捨此不為,反係在蝦皮網路
上購買名稱為超高發芽率之「火麻種子」,顯與常情未符,
則被告於購得大麻種子後,立即進行培養栽種,顯見被告於
下單之前便已預見其所購買之種子應為具有相當發芽能力之
大麻種子,猶於購得後予以播種,是其主觀上當有栽種大麻
之故意甚明。
⒉況被告將其栽種成株之大麻植株於通訊軟體LINE群組「420福
利社」販售,嗣負責網路巡查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警員觀覽上開訊息後與其私訊,被告並表示:「怕啊」、「
只能賭」、「你也不用怕警察不能釣魚辦案」、「我賣比較
慘」等語,有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見偵26943號卷第22-
24頁),佐以「420」泛指大麻文化、吸食大麻,此為本院
職務上已知事項,顯見被告知悉其所販賣之客體確係違禁物
大麻植株,方會刻意選擇加入特定交流大麻之群組,並於其
上刊登販賣大麻植株之消息,甚至於後續與買家洽談交易時
表明其擔憂遭警員查緝之風險,益徵被告主觀上有栽種第二
級毒品大麻之故意無訛。
㈢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固然以「意圖供製造
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為其構成要件,惟行為人主觀上是
否有供製造毒品之用之意圖,係存在於行為人內心之事實,
法院於審判時除可依憑具體證據資料(如被告之自白、製造
毒品設備)加以認定外,尚非不得參酌栽種大麻行為之本質
暨其他相關情況證據資料,如栽種大麻場所、設備、規模、
數量多寡、是否僅供己施用等,本諸社會常情及經驗、論理
法則詳加剖析認定。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並未施用大麻等
語(見偵26943號卷第55頁),且被告係販賣大麻植株而遭
警查獲,足見其遭查獲栽種之大麻植株,亦非供其自己施用
;再衡以大麻目前在我國仍然屬於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
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且我國查緝毒品犯罪
執法甚嚴,並科以重刑,國內亦鮮有單純出於園藝或觀賞之
目的栽種大麻植株,觀諸本案遭查獲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8、10、14所示之大麻植株數量共計高達93株,
且被告刻意選擇於專供交流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群組「420福
利社」販售,進而將大麻植株攜離原栽種之住處交易,應足
以推認被告栽種之大麻,足徵被告確有供他人製造第二級毒
品而栽種大麻之意圖。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稱顯係卸責之詞,委無可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
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㈡被告因栽種大麻而持有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植株及
大麻種子等低度行為,均為栽種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又其自112年5月10日起至同年7月11日為警查獲之日止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栽種大麻,並侵害同一之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接續之犯意所為
,應認屬於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對於毒品之危害性廣為宣
導,被告對於大麻之危害及栽種大麻之違法性應有明確認識
,當不得為之,惟猶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嚴刑峻令,為圖製
造毒品之用,而為本案栽種大麻之犯行,肇生毒品惡源,危
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進而敗壞社會治安,對社會秩
序潛藏之危害極高,且於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有悔悟之
意,自應予相當之非難;另審酌被告所栽種之方式、規模及
已長成之植株數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本
院審理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銷售員,月收
入38,000元至50,000元、無未成年子女、毋庸扶養雙親等家
庭生活經濟情況(見本院卷第222頁)及如卷附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 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 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 栽種大麻長成之幼苗,屬可供製造為大麻毒品之原料階段, 與已製造完成而應沒收銷燬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有別,自不得 適用毒品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6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111 年度台上字第161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8、10、14所示之大麻植株共計93株, 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10株檢驗均含第二 級毒品大麻成分乙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 2年7月13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24963號 卷第45頁),核屬於可供製造為大麻毒品之原料階段,依前 揭規定與說明,固不得適用毒品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諭知沒收銷燬,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9、11至13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 ,供被告用以犯本案栽種大麻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6-37頁),均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所有,惟卷內 查無證據可認該等扣案物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112年7月11日,以大麻活株照片 ,在網路通訊軟體LINE群組「420福利社」上刊登時,引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負責網路巡查警員注意,遂利用 上述軟體與之攀談,經被告於112年7月11日下午1時許,攜 帶大麻活株4株、聯繫販賣毒品所用之智慧型電話2支,前往 桃園市○○區○○路00○0號,欲以5,000元販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大麻成分之大麻活株時,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刑事訴訟法上所 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是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 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無非係
以附表三所示各項證據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販賣大麻植株予佯裝買 家之警員等情,惟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並 辯稱:大麻植株並非第二級毒品等語;辯護人辯護意旨:被 告係販賣大麻植株,僅為第二級毒品原料,尚不構成販賣第 二級毒品等語。
五、按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 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 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656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 遭查扣之大麻植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 樣10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情,固有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3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24963號卷第45頁),惟揆諸前揭 說明,尚難據此即認定被告販賣之大麻植株,已屬第二級毒 品。況據查獲大麻植株之照片顯示(見偵26943號卷第25頁 ),被告尚未將之加以加工製成易於施用之製品,堪認被告 所販賣之大麻植株當時尚未達已經長成而可將大麻花採收、 風乾、得施用之程度。從而,被告所交付之大麻植株既非長 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且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 品,自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之大麻,是不得徒 憑被告上開販賣大麻植株之行為,遽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
六、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尚無 法使本院就被告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乙情,達到毫 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依據首揭說明,當無從 據以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 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⒈ 大麻活株 4株 ⒉ 智慧手機(Iphone X) 1台 ⒈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⒉白色 ⒊IMEI: 000000000000000 (含SIM卡1張) ⒊ 智慧手機(Iphone 6) 1台 ⒈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⒉白色 ⒊IMEI: 000000000000000 (含SIM卡1張)
附表二:
編 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⒈ 透明育苗盆 4個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⒉ 黑色育苗盆 4個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⒊ 白色水盆 4個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⒋ 有機培養土包裝袋 5袋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⒌ 黑色培養袋 1批 ⒍ 中型培養盆 1批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⒎ 植物驅蟲液 2罐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⒏ 中型培養盆含活株 22盆 含活株22株 ⒐ 黑色培養盆 2個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⒑ 黑色培養盆含活株 1個 含活株4株 ⒒ 濕度測量杯 1個 ⒓ 澆水容器 1個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⒔ 澆水杯 1個 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 ⒕ 大型培養盆含活株 63盆 含活株63株
附表三:
112年度他字第3959號 ⒈基隆市警察局112年5月7日偵查報告(第7-16頁) 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4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411037S號函(第17頁,第133頁同,第209頁同,第293頁同)暨函送用戶名稱「wind.boy0916」(乙○○)之基本資料(第19頁,第135頁同,第211頁同)、訂單明細(第21頁,第137頁同,第213頁同)、購物平台站內訊息列表(第23-25頁,第139-141頁同,第215頁同) ⒊乙○○之證號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第27頁,第143頁同,第217頁同) ⒋乙○○之社群網路臉書個人首頁、通訊軟體LINE之ID搜尋好友畫面截圖(第29頁,第145頁同,第219頁同) ⒌名稱「wind.boy0916」之instagram搜尋畫面、帳號頭貼照片截圖(第31頁,第147頁同) ⒍名稱「wind.boy0916」之IP登入查詢列表(第33頁,第149-151頁,第221-223頁同) ⒎IP:125.230.143.132之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第35-36頁,第153-154頁同,第225-227頁同) 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之現場照片(第37-40頁,第155-159頁同,第229-232頁同) ⒐乙○○之全戶戶籍資料(第41-42頁,第161-162頁同,第233-234頁同) ⒑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43頁,第165頁同,第237頁同) ⒒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45頁,第167頁同,第239頁同) ⒓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47頁,第169頁同,第241頁同) ⒔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12年4月26日中市交裁管字第1120037640號函(第51頁,第171頁同,第243頁同)暨函送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交通違規紀錄資料(第49頁,第173頁同,第245頁同) 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11年6月16日農特植字第1113603562號函(第53頁,第179頁同,第253頁同)暨函送111年6月13日植物樣品種子發芽試驗結果(第55-58頁,第181-184頁同,第255-258頁同)、植物樣品DNA檢測結果(第59-65頁,第185-191頁同,第259-265頁同) ⒖基隆市警察局報告(第67-69頁,第175-177頁同,第247-249頁同) ⒗基隆市警察局112年5月25日偵查報告(第113-131頁) ⒘基隆市警察局112年6月6日偵查報告(第199-208頁) ⒙基隆市警察局112年7月25日偵查報告(第301頁) 112年度他字第4339號 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偵辦乙○○涉嫌栽種大麻案112年5月18日偵查報告(第7-9頁) ⒉乙○○之證號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1頁) 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基隆偵查分隊照片(乙○○栽種照片、蝦皮購物平台購物紀錄、購買商品頁面截圖)(第25-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2年7月13日偵辦乙○○涉嫌栽種大麻案職務報告(第35頁) 北檢112年度他字第7072號 ⒈警員112年7月10日偵查報告(第5-8頁) 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6943號 ⒉乙○○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第12頁、第17頁)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4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7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第13-14頁反面)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5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7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第18-19頁反面)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0頁正反面) ⒌文山第二分局執行誘捕偵查網路蒐證截圖(群組「420福利社」、與暱稱「啊泰」(被告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2-24頁) ⒍刑案現場照片(第25-26頁反面) ⒎蝦皮購物網站截圖(第27頁正反面) ⒏112年度青字第1253號扣押物品清單(含照片)(第43-44頁) 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3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第45頁) 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7月24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19533號函(第46頁)暨函送查獲毒品案送驗紀錄表(第47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3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第48頁)、獲案毒品表(第49頁)、112年度青字第1253號扣押物品清單(第50頁) ⒒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810號鑑定書(第5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8月8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22084號函(第53頁)暨函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810號鑑定書(第54頁) 112年度偵字第40447號 ⒈112年度毒保字第50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25頁) 本院卷:112年度訴字第2088號 ⒈乙○○113年1月29日刑事準備書狀(第41-45頁)暨照片5張(第47-51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1月17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42155號函(第53頁)暨函送光碟(證物袋) ⒊113年度保管字第133號扣押物品清單(含刑事案件報告書、扣案物照片)(第57-78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3月1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48869號函(第81頁)暨函送光碟(證物袋) ⒌113年度院保字第628號扣押物品清單(第85-86頁) ⒍勘驗筆錄(第171-178頁,第193-1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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