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2年度,20號
TCDM,112,原金訴,20,20250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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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誠




具 保 人 郭姵妤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9
13號、第48158號、第48685號、第50157號、第52391號、第5307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姵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子誠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郭姵妤於民國112年3月7日繳納同
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12年3月7日訊問筆錄暨
刑事報到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
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63、199-202、349-
351頁);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
拘提未獲,而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督
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本院送達
證書(本院卷四第423-427頁、本院卷五第57、99-101頁)
、114年3月18日及同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刑事案件報到單
(本院卷四第495-578頁、本院卷五第127-249頁)、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4年4月21日南市警六分偵字第114024
9584號函檢送之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與具保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為憑,足認被告已經
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
併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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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