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號
PHDV,114,除,3,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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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
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
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林鳳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 113年7月9日 267,000元 PI113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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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