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昇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支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昇群營造有限公司 澎湖第二用合作社湖西分社 113年5月8日 240,000元 117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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