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6號
PHDV,114,補,26,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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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張夢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祐宏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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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