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607號
PHDV,114,司執,1607,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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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0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宜臻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譽升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 人戶籍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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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