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4號
PHDV,113,訴,44,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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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號
原 告 冼文進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被 告 冼宜泉


訴訟代理人 冼義哲
被 告 冼稼璨
冼崇哲
冼崇仁
顏冼珊碧
冼岑瑾

冼紫絹

冼紫芬
冼紫春
陳祈瑋(即冼金滿之承受訴訟人)

文雄
冼煜明

冼湧俊
冼家
冼家維
冼文
文智
文騰
古蘭
許雅棻
黃冼秋美
涂冼秋燕
冼秝穎(原名冼佳憓,即冼文輝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蘭(即冼文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金蘭、冼秝穎為被告冼文輝之承受訴訟人,由陳祈瑋
為被告冼金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訴後,被告冼文輝冼金滿
分別於113年11月4日、113年12月10日死亡。查冼文輝繼承
人為陳金蘭、冼秝穎(原名冼佳憓),2人均未拋棄繼承;
冼金滿繼承人原為賴彥霖陳祈瑋,經賴彥霖依法聲明拋棄
繼承等情,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結果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51至357頁、本院卷二第
304-1、311至319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陳金蘭
冼秝穎為冼文輝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由陳祈瑋冼金滿
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茲因陳金蘭、冼秝穎、陳祈瑋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金蘭
、冼秝穎為冼文輝之承受訴訟人,由陳祈瑋冼金滿之承受
訴訟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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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