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4號
PHDV,113,訴,34,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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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號
原 告 翁金燕
訴訟代理人 顏家鴻律師
被 告 周金快
周麗娟
翁榆涵

翁采
呂秋
翁浤淯
翁文藝
上7人均為翁佛留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佛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翁呂秋寅、周金快、周麗娟翁榆涵翁采緁、翁浤淯
翁文藝翁佛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定於民國114年5
13日上午10時15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翁佛留於民國114年1月1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
其現存之配偶翁呂秋寅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周金快、周麗娟
翁榆涵翁采緁、翁浤淯及翁文藝等人(下合稱翁呂秋寅等
人),有翁佛留之個人除戶資料、親等關聯(一親等)、翁
呂秋寅等人之戶籍資料可稽,且翁呂秋寅等人均無向法院聲
明抛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佐。茲
因原告與翁呂秋寅等人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
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翁呂秋寅等人承受訴訟,續行訴
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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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