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號
PHDM,114,單禁沒,1,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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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慶龍(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驗餘淨重0.6438公克,含
包裝袋1只)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死
亡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袋、殘渣袋1個、吸食器1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
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
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經查,被告前因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澎
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乙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袋(驗餘淨重0.6438公克)
,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
自屬違禁物,揆藉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
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
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
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
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
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至扣案之殘渣袋及吸食器各1個,並未經鑑驗證明其含有毒品
成分,尚難認為違禁物,且該等物品本質上尚可供其他用途
使用,客觀上均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卷內復無其他
證據可認該等物品上有殘留毒品之成分,或確為供被告為本
案犯行所用之物,是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收銷燬該等物品,
核無理由,亦無從由本院變更以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
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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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