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南泉化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坤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慧雯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南泉化工實業有限公司顏坤裕 華南銀行岡山分行 719160014243 132,812元 113年4月28日 SD057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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