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移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江進松
代 理 人 陳豐裕律師
相 對 人 孫月華
江彥龍
前列孫月華、江彥龍共同
代 理 人 王睿律師
前列孫月華、江彥龍共同
蘇聰榮律師
前列孫月華、江彥龍共同
王睿律師、蘇聰榮律師
聲請人對會員欠費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繳納之會費、工程費及滯納金計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
■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受益人,均為會員」「會
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內,有負擔繳納會費之義務」、「農田
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會員
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
費」、「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定興建之農田水
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新會員入會或新
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會費及工
程費、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逾3日加收滯納金1%,累
計不得超過10%,前項會費及工程費逾30日仍不繳納時,由
各該農田水利會檢具催收證明,併同滯納金聲請法院裁定強
制執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4條、第15條第1項、第2
5條、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債務人係其事業區域內之受益人,欠繳自__年
__期至__年__期間各期之會費、工程費及滯納金共計新臺幣
(下同)■金額轉換■元,於期限屆滿後經依法催收,逾期
30日仍不繳納,爰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催收書及送達
證書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0條第2項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