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莊繼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語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語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
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
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
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三、請陳明請求年利率16%之理由何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