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58號
CTDV,114,司票,358,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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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宛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宛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柒佰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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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