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周庭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碧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碧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碧月所有坐落高雄巿大社區鹽埕段255地號
土地及其上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
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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