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豐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梁豐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梁豐任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民段174地號
土地及其上495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