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5號
CTDV,114,司拍,75,2025040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豐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梁豐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梁豐任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民段174地號
土地及其上495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