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梓官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薛明珠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
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
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2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7年3月15
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㈠107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8,500,0
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3月27日起至132年3月27日止,每1
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自113年10月27日起未依約清償,依約喪失分期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4,955,481
元及利息未清償;㈡108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
,借款期間自108年1月17日起至128年1月17日止,每1個月
為1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
相對人自113年10月17日起未依約清償,依約喪失分期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545,283元及
利息未清償;㈢109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借款
期間自109年9月29日起至116年9月29日止,每1個月為1期,
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
113年12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依約喪失分期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06,595元及利息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戶繳
息查詢、放戶交易查詢、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
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
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梓官 梓和 507-14 (空白) 89.66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788 梓和段507-14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53.85 2層:53.85 3層:53.85 屋頂突出物:25.5 合計:187.05 陽台:14.63 雨遮:7.05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