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0353號
CTDV,114,司執,30353,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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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35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佳瑩  
           住○○市○○區○○街00號之1   
           電話: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曾金進  住○○市○○區○○路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金進對於第三人萬歐得潔品有 限公司及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樹林營業所之薪資債權,惟查 ,該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及樹林區,另 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銀行金城 分行之存款。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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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