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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8932號
CTDV,114,司執,28932,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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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93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黃榆鈞黃碧珍


債 務 人 黃柯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28932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威合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及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順郵局之 存款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分別設立登記在高雄市三民區 、臺北市中山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及債權人提 出之民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分別 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裁定移 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囑託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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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順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