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6678號
CTDV,114,司執,26678,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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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67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明鴻  
           住○○市○區○○○道0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黃尤麗琴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並聲 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 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 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據債權人陳報,上開第三人係設 於高雄市三民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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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