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49號
CTDV,114,司催,49,20250401,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呂萍華呂彥清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呂彥清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各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被繼承人呂彥清係於民國103年6月1日前死亡,請先向被
繼承人死亡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
產清冊,並將法院函覆結果陳報本院;若被繼承人呂彥清係
於103年6月1日後死亡,請先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
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
果一併陳報本院。
三、另請釋明此筆遺產是否已協議或經裁判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
有,或被繼承人呂彥清之繼承人僅有聲請人一人。
(1)如已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請補正下列事項:
如為協議分割,請提出經全體繼承人遺產協議分配協議書或
股票分配協議書,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
申請目的須為「不限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
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及遺產協議分配協議書上印文相同);如
經裁判分割,請提出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
(2)如尚未分割而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請改以全體繼承人名
義(或未拋棄繼承之全體)聲請本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