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名峰
債 務 人 李采倩
龔詡閎
一、債務人李采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參萬伍仟
捌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采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龔詡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3,474,240元 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36﹪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461,633元 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36﹪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