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茂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每月1期?每3
0天1期?或其他方式,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高茂童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