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335號
CTDV,114,司促,4335,2025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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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35號

債 權 人 王家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和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和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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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