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203號
CTDV,114,司促,4203,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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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蕭汶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5893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5,32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05
8934、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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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