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132號
CTDV,114,司促,4132,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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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彥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黃彥澄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
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
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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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