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吳秋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808元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2 13,210元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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