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方麗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榮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臺幣4,71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貸
款專用借據第十四條期限利益喪失條款第㈡項第㈠款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
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陳榮全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
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
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3月27日)時,已屆期之
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榮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