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87號
CTDV,114,司促,3787,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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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畇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畇蓁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3月21日止累計106,835元正未給付,其中97,844元為本金;
7,730元為利息;1,26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7844元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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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