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81號
CTDV,114,司促,3781,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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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盧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柏翔於民國113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21日止累計793,176元正未給付,其中733,941元為本
金;57,94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盧柏翔於民國112年11月20
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
民國119年1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438,395元正未給付,
其中402,063元為本金;34,539元為利息;1,7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盧柏翔
民國112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
2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146
,278元正未給付,其中135,521元為本金;8,964元為利息;
1,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33941元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02063元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35521元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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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