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張峰賓
債 務 人 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221,163元 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2 237,372元 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8% 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63,847元 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53% 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83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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