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58號
債 權 人 朱忠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豐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借款新臺幣1,470,000元部分,據其提出本票未載到期
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本票是否有向債務人為付款
之提示?提示日為何日?
二、承上,若未提示,則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本件債
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及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約定清償日之翌日。
三、承上,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
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
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
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四、債務人呂豐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