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
債 權 人 王士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蓮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具體說明本票是否於到期日後有向債務人為付款
之提示(本件借款新臺幣50,000元部分,債權人依票據關係
請求按年息6%計算利息,請具狀具體說明本票是否於到期日
後有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