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51號
CTDV,114,勞補,51,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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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蘇建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勞動調解,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
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
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
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
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勞動事
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319,584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依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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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