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89號
CTDV,113,重訴,89,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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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開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宜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170,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2,52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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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