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64號
CTDV,113,重訴,164,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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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孟慶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6,343,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69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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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