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13號
CTDV,113,重訴,113,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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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
楊定融律師
被 告 何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編號H1水池(面積243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H1水池(面積780.48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中第6頁第3至4行、第10頁第1至2行、第12頁第18行、第13頁第21至22行,關於「編號H1水池(面積243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H1水池(面積780.48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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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