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醫簡上字,113年度,1號
CTDV,113,醫簡上,1,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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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吳依庭
被上訴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
被上訴人 羅翌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潔婷
李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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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