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吳依庭 被上訴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被上訴人 羅翌庭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潔婷 李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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