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陳家嘉
陳簡美皇
陳品璋
陳昱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享權、鍾協成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
2,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