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葉進順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振羽律師
被 告 葉文吉
鍠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定民國114年4月25日下午5
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5月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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