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
抗 告 人 林郭秀敏
代 理 人 林英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慶堂間返還借款民事執行事件,對於民
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