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聲請人即債 林佩誼 住屏東縣里○鄉○○路00號之62
務人
代 理 人 陳建誌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債 深緣及水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昭圍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所為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與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所示,第4頁第7行清償比例應更正為16.8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國泰人壽)於收受更生公告後未申報債權,本院遂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5項規定,按債權人清冊內容登載其 債權於債權表,然國泰人壽遲至收受本院113年12月30日製 作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後,始於114年1月7日陳報無債權,故 原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國泰人壽 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臺灣銀行 128484 4.29% 300 國泰世華 73949 2.47% 173 永豐銀行 380215 12.68% 888 凱基銀行 416337 13.89% 972 中國信託 279176 9.31% 652 合迪公司 182177 6.08% 426 90000 3.00% 210 (暫保留) 台灣大哥大 26902 0.9% 63 中華電信 45909 1.53% 107 深緣公司 206875 6.9% 483 和潤公司 0000000 38.95% 2726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7000 清償成數 16.81% 還款總額 504000 補充說明: 1.本表所載債權合迪公司債權係依本院113年12月30日製作更正債權表登載(更正部分未影響無擔保債權人比例,且更正債權表所載債權均已確定) 2.因債權人國泰人壽於收受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後始陳報無債權,故再更正債權表刪除其債權,本表所載債權人、債權比例、債權總額係依據再更正債權表登載(再更正債權表所載債權均已確定)。 3.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4.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就動產抵押預估不能受償金額,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16.81%)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部分應暫予保留,惟請求時仍應受最高限額抵押設定金額9萬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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