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4848號
CTDV,113,司執,54848,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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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848號
債 權 人 鄭喬憶  住○○市○○區○○街00號1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電話: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明琴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 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不動產因係屬於公同共有之土地,致 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9月4日、同年1 2月2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5日內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 訟,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 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 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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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