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4號
反訴 原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訴訟代理人 金家豪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嘉琪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6,493元,應徵裁判費48,53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列反訴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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