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5號
CTDV,112,重訴,55,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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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
蔡文健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大世界國際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計宏

陳雍達

李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高雄市岡山區拕子段四小段2237-10、2396、2397
、2399、2400、2400-1、2400-3、2400-5、2401、2431、24
33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二、附表一、二之地上物拆清除
後,將附表二所示占用面積土地(共49,118平方公尺)騰空
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36,49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按
年給付原告第一項各地號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
乘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金額(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
依比例計算之)。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於高雄市岡山區拕子段四小段2237-10、239
6、2397、2399、2400、2400-1、2400-3、2400-5、2401、2
431、2433地號土地(下分別稱2237-10、2396、2397、2399
、2400、2400-1、2400-3、2400-5、2401、2431、2433號土
地,合稱系爭土地)均屬原告經管之國有土地,被告前向原
告申請承租系爭土地經營大世界國際村,承租範圍如附圖二
、附表二所示(下合稱系爭承租範圍),並建有附圖一、附
圖二、附表一所示地上物(下合稱系爭地上物),嗣租期於
民國108年12月31日屆滿後,被告並未返還系爭土地,系爭
土地目前仍作荒廢之大世界國際村使用,兩造間既無租賃或
其他合法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被告自屬無權占有。原告於
110年3月12日以台財產南管字第11065008460號函通知被告
限期清除地上物騰空返還土地,並繳納使用補償金,再於11
2年1月18日以律師函要求被告盡速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被
告均置之未理。今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則原
告在其職掌業務範圍內,自得本於所有人之地位,請求被告
拆除系爭地上物並返還系爭承租範圍。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地上物拆、清除後,
將占用之系爭承租範圍返還予原告。被告占用系爭承租範圍
,既無正當權源,自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
有不能使用系爭土地之損害,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按國有非公用不
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55點第1項規定,以申報地價乘以占用
面積乘以年息5%除以12個月再乘以占用期間計算相當租金之
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給付自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2,136,492元(計算
詳附表二),另自112年1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承租範圍之
日止,按系爭承租範圍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5%
計算之金額。為此,爰依上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雍達則以:我只是被告的人頭,沒有參 與被告之實際經營,所以不知道如何答辯等語置辯。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計宏李智明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 段及中段定有明文。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 ,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 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 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 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笫112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由原告管理,被告向原告 承租系爭承租範圍,並建有系爭地上物等情,有系爭土地公 務用登記謄本、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原告函文、律師函 、系爭土地正攝影像套繪地籍圖、現場照片可參(審重訴卷



第87頁至第129頁、第213頁至第233頁、第279頁至第281頁 ;院卷一第頁313至第319頁),並經本院至現場履勘明確, 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附圖一、附圖二可佐(院卷一第14 3頁至第144-7頁;院卷二第13頁至第17頁、第75頁、第117 頁至第125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被告又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而未能證明 其等就系爭土地之使用有正當權源,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 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承租範圍上之系爭地上物拆清 除後,將系爭承租範圍騰空返還予原告,即有理由。 ㈡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 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 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 年台上字第1695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占用期間使用補償 金,按占用情形依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向實際占用人追收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7點定有明文;而就 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屬「基地」者,以每年按當期土地申 報地價總額乘以5%為計算基準,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 程序第55點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係以系爭地 上物占有系爭承租範圍,又系爭土地毗鄰高雄市岡山區菜寮 路、阿公店水庫、阿公店森林公園,附近有公廟、自行車道 、農場休閒觀景台,交通往來尚稱便利,惟地處偏僻(審 重訴卷第199頁之照片及院卷二第237頁之GOOGLE地圖參照) ,暨被告占用系爭土地所受利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依 前揭規定,即按占用面積乘以申報地價年息5%,作為本件計 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標準,應屬妥適。且系爭土地自10 9年至111年間,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290元等情,有系 爭土地地價查詢資料可參(院卷二第249頁至第259頁),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土地於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 月31日為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合計2,136,492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 月6日,審重訴卷第187頁之送達證書參照)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應自112年1月1日起至 返還所占用之附表二範圍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依附表 二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之金額,均屬有 據,自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第179條 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聲明,均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嫺附圖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3年5月1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院卷二第75頁)。
附圖二: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3年12月27日現況測量成果圖(院卷二第117頁至第125頁)。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 地上物 占用面積 (㎡) 1 2400-1號土地 如附圖二編號2400-1⑴ 104 如附圖二編號2400-1⑵ 174 如附圖二編號2400-1⑷ 23 如附圖二編號2400-1⑸ 299 如附圖二編號2400-1⑹ 187 2 2431號土地 如附圖一暫編地號2431⑴ 3 3 2433號土地 如附圖一暫編地號2433⑴ 6
附表二:
編號 土地地號 占用範圍 (如附圖二) 占用面積 (㎡) 占用期間 計算式及不當得利金額(新臺幣/元) (元以下捨棄) 1 0000-00號土地 2237-10⑴ 51 自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共計36個月。 一、每月租金:290元/㎡×89㎡×5%÷12個月=107元 二、不當得利金額:107元×36個月=3,852元 2237-10⑵ 38 合計89 2 2396號土地 2396⑴ 178 一、每月租金:290元/㎡×178㎡×5%÷12個月=215元 二、不當得利金額:215元×36個月=7,740元 3 2397號土地 2397⑴ 275 一、每月租金:290元/㎡×275㎡×5%÷12個月=332元 二、不當得利金額:332元×36個月=11,952元 4 2399號土地 2399⑴ 455 一、每月租金:290元/㎡×455㎡×5%÷12個月=549元 二、不當得利金額:549元×36個月=19,764元 5 2400號土地 2400 11,194 一、每月租金:290元/㎡×11,194㎡×5%÷12個月=13,526元 二、不當得利金額:13,526元×36個月=486,936元 6 2401號土地 2401⑴ 150 一、每月租金:290元/㎡×150㎡×5%÷12個月=181元 二、不當得利金額:181元×36個月=6,516元 7 2400-1號土地 2400-1 33,097 一、每月租金:290元/㎡×33,884㎡×5%÷12個月=40,943元 二、不當得利金額:40,943元×36個月=1,473,948元 2400-1⑴ 104 2400-1⑵ 174 2400-1⑷ 23 2400-1⑸ 299 2400-1⑹ 187 合計33,884 8 2400-3號土地 2400-3 1,393 一、每月租金:290元/㎡×1,393㎡×5%÷12個月=1,683元 二、不當得利金額:1,683元×36個月=60,588元 9 2400-5號土地 2400-5 12 一、每月租金:290元/㎡×12㎡×5%÷12個月=14元 二、不當得利金額:14元×36個月=504元 10 2431號土地 2431⑴ 1,471 一、每月租金:290元/㎡×1,471㎡×5%÷12個月=1,777元 二、不當得利金額:1,777元×36個月=63,972元 11 2433號土地 2433⑴ 17 一、每月租金:290元/㎡×17㎡×5%÷12個月=20元 二、不當得利金額:20元×36個月=720元 編號1至11合計共49,118平方公尺,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合計為2,136,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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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世界國際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