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趙氏江
武氏寧
楊氏線
黎氏英
阮氏貞
鄧氏花
武氏娥
汝氏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澄清湖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96,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30元,惟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應繳裁判費10,11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